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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清洁水法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22日 09:44   阅读:15140   返回   来源:泽德
治理工业污染成为城市发展不可避免的难题。在中国,治理污水的成本比偷偷排放污水的成本更高,以至于众多企业都宁愿冒着风险偷偷排污,对附近居民的生活造成直接影响。那么,在发达国家,他们又是怎么处理工业污染的?
 
对于工业污染物的集中处理,美国通过《清洁水法》减少污染物排放,恢复和维持国家水域的完整性。
 
《清洁水法》有两个主要管控对象:污染物直接排入地表水的主体受“国家污染物排放消除体制”管控;将污染物排入集中污水处理系统的间接排放者受“国家预处理项目”管控。预处理项目要求间接排放者应获得排污许可证,方可将其污水排入处理厂。许可证通常要求企业在排入集中处理系统前对污染物做预处理,并对出水水质做出具体要求。
 
《清洁水法》从一开始就充分认识到工业预处理对集中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的影响。众所周知,一些污染物会干扰污水处理厂运行,导致废水未经处理或未充分处理就直接排入水体。尽管污水处理厂在较低负荷下有去除污染物的能力,但当负荷过量时,污水厂的处理能力会变差,过量的污染物就进入水体或污泥中。
 
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美国在《清洁水法》中设立了严格的预处理条例。国家污染物排放消除体制主要针对处理量超过五百万加仑/日(约合19000吨/日)的大型集中污水处理系统,以及接收可能影响处理效果的小型污水处理系统。
 
政府主导预处理项目
 
环境保护局的预处理条例为各个层级划分了责任,包括联邦、州、当地政府、企业和公众。自1978年发布至今,条例内容经历了多次修订。
 
与其他大多数联邦和州政府主导实施的环境项目不同,预处理项目将最主要的责任分配给了各地政府。具体来说,集中处理系统(公共污水处理厂)自身是该项目的首要管理机构。当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制定的预处理计划获得批准后,它即被赋予管控工业用户间接排放的权利,州政府或环保局审批预处理计划的细节。
 
公共污水处理厂必须通过大量的准备工作才能获得执行预处理计划的许可,需要明确所有排入其处理系统的企业名和位置,辨明每家排污企业的污水性质和污染物量,告知排污企业其预处理限值和要求,接收和分析企业的报告,取样和测定企业污水,评估紧急控制方案的需求,按时检查排污企业,调查不合规原因等。最为重要的是,公共污水处理厂必须采取公开告知和公众参与的形式来保证其运行的透明度。
 
即使污水处理厂被授权运行其预处理项目,州政府或环境保护局仍有监督项目执行和强制执法的责任。排污企业设置明确排放限值。
 
所有的企业用户都必须遵守预处理条例中的禁止条款,执行基于浓度或产量的标准限值。在可行的情况下,环境保护局优先采用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限值,可以避免企业通过稀释作用降低污染物浓度而不进行实际处理的情况。
 
为设定排污许可证限值,公共污水处理厂首先应厘清所有排入其处理系统的企业,并辨明排入污染物的性质和总量,进而判断哪些污染物可能导致“穿透”、“干扰”或污泥污染。
 
所谓“穿透”是指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没有能力处理某种污染物,从而使该污染物未经任何转化或降解就通过公共处理系统,直接排入通航水域。“干扰”是指污染物单独或联合排放破坏了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运行。
 
借助这些信息,污水处理厂进行技术评估并确定其最大处理负荷,在该负荷下处理系统能够接收所有许可企业的排污,同时保证处理厂自身合乎许可,避免“穿透”和“干扰”情况的发生。最大处理负荷扣除背景源排放量后,剩余的工业负荷进行均分或按需分配给各企业。环境保护局为此提供充分的技术指导,协助公共污水处理厂开展此项工作。
 
美国环保局的预处理标准根据潜在负面影响区分重点工业源和普通工业源,并分别对这两类排污者进行监管。重点工业源面临更为实质性的要求。
 
污水厂有监督执法权
 
所有的重点企业源必须持有有效的许可证,其中对出水限值、自行监测要求、采样、报告、通知和记录保存等事项做出具体规定。公共污水处理厂每年应对所有重点企业源进行至少一次监督检查,同时有权进行必要的采样,核实其预处理标准合规情况。
 
当有企业违反其许可证排污,公共污水处理厂有权责令整改其合规问题。若该企业持续违规,污水处理厂有权下达停止令,要求企业停止排污行为。在排污会对公众健康或福利造成极大威胁的紧急情况下,污水处理厂有权立即中止该企业的排污。
 
污水厂能够对违法企业进行罚款收费,罚款金额综合考虑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持续时间以及违法行为带来的经济利益、历史合规情况等。最后,污水厂可撤销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包括未准确报告排污成分的企业和拒绝污水厂方进行合理的监督、监测和取样的企业。
 
在预处理条例执行前期,美国环保局意识到,在某些情况下污水厂不能落实执法。例如,当地官员施加政治和经济压力可能会迫使污水厂人员不能执法。识别此问题后,美国环保局加强了监管并制定新的规定,要求公共污水处理厂制定自身的执法响应计划,以便客观、持续和公平地进行执法行动。
 
公众有权起诉排污企业
 
预处理项目鼓励和促进公众监督,项目审批和工业源排放限值制定过程都需要公开告知或听证。鼓励公众对具体的工业源排放情况和污水厂排放情况发表意见。若后续污水处理厂对预处理项目做任何改动,必须进行正式的项目修订流程,告知公众并再次征集公众意见。
 
每年公共污水处理厂应当发布在12个月中有重大违规情况的企业列表,而且污水厂自身需要提交年报,阐述其现状和上年进行的各项活动,包括当年污水厂监督、合规和执法行动的总结。
 
工业源提交到污水厂的所有信息和数据必须向公众公开,公众可以直接获取。《清洁水法》第505条规定,若污水处理厂未按其许可证执行预处理项目,受影响的公民有权起诉污水处理厂。若工业源未按其预处理标准要求排污,公民有权起诉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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