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器具通气管应设在存水弯出口端。
2)环形通气管应在根支管上最始端的两个卫生器具间接出,并应在排水支管中心以上与排水支管呈垂直或450角连接。
3)器具通气立管、环形通气管应在卫生器具上边缘以上不少于0.15m处。按不小于O.0l上升坡度与通气立管相连。
4)专用通气立管应每隔两层、主通气立管应每隔8—10层设结合通气管与污(废)水立管连接。
5)结合通气管下端宜在污(废)水横支管以下与污(废)水立管以斜三通连接;上端可在卫生器具上边缘以上不小于0.15m处与通气立管以斜三通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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